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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向招生?定向招生如何定向?

发布时间:2024-03-16 05:49:09 | 377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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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向招生?定向招生如何定向?

什么是定向招生?定向招生如何定向?

定向招生是指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的招生办法,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到农村及比较艰苦的地区工作。定向的方法是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它的真实含义是定向就业招生,而不是指定在某个省招生或者指定招收某个学生。

定向范围:

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国防军工、解放军等系统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的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等高等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远洋捕捞生产、气象台站、盐场、劳改劳教场所、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定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定向范围是:教育基础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

定向招生报考条件:

所在县或者地区属于国家贫困县地区。而且具有连续六年的学籍在这些贫困县中,就是你的初中高中必须在这些贫困地区念的书,如果你具有这个资格了。那么填报志愿的时候是单独填报的,和本一本二批分开的。

录取的时候也在本一批之前录取,如果没能录取,不影响下一批次的录取。对本一本二批的录取没有任何影响,相反还能增加你被大学录取的机会。一般填报贫困专项有两个志愿可以填,就是你可以填两所学校。

招生政策:

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定向的地区为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自治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属院校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定向招生。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或部门。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377招生网

定向生待遇:

定向就业单位不能参与高校定向生招生录取工作,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定向生入校后,可以享受定向就业单位提供的学费和住宿费,有的甚至还能享受生活补助。不过,定向生的这些待遇,现在在有些地方已经大打折扣了。

定向生义务:

定向生入校后不得转系、转专业。本科毕业时,如果想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也必须经过定向单位同意,重新签订相关协议书后方可报考。
为了防止定向生毁约,毕业时,学校一般会把定向生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等资料交给定向单位人事部门保管。服务期满后,再交还本人。
定向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的服务期限一般是5~15年,一旦服务期满后,单位就允许你流动,对你不再有任何制约。

为了更好地理解定向生的含义,特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 比如 甘肃省某单位急需野外勘探专业的人才,但是由于条件艰苦,很多人不愿意到这个单位就业。为了鼓励毕业生到这个单位就业,保证该单位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和延续,该单位委托中国××大学为其招收10名定向生。该大学同意后会将该定向生计划报教育部,经审批备案后,在当年就可以招收10名定向生,这10名定向生录取时最低可以降低20分录取,同时可以免交学杂费并可以获得奖学金。毕业以后,这10名定向生则必须到该单位就业,一般期限为6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定向生。

什么是定向招生?定向招生如何定向?

定向招生是什么意思?

可以不填定向,但统招一定要填,因为统招就是一般的高考。定向招生是指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的招生办法。填报志愿时,需要报考那个批次的学校,就填报那个批次的志愿,其它批次的志愿就不要填报。

定向生录取:在具备定向生资格且填报了定向志愿的应届考生中,以中考成绩和定向志愿为依据,按所在初中学校生源排队择优录取。

扩展资料

定向生填报需认真查看相关信息在本科一批“211工程”高校志愿和其他高校志愿中,各含有1个定向志愿,下设1个~5个专业。

定向生即定向就业招生,是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就业去向的招生计划形式。高校可安排面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军工、国防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其目的是解决艰苦行业、艰苦地区以及军工、国防等高层次人才需求问题,不是对某一地区、单位人员子女的照顾或福利。

什么是定向招生?定向招生如何定向?

【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定向招生

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教委7

颁布日期:1988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88年11月24日

为了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国家招

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为此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定向范围

第一条 国家教委、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面向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九省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

定向。

第二条 国家教委所属学校除第一条规定范围外,还可面向农业、林业、地质、能源、建材、气象、国防军工、解放军等部门中,个别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

第三条 农业、林业、能源、地质、气象、建材、测绘、轻工、司法、国防军工系统所属的某些学校,可分别按隶属关系面向农场、牧场、生产建设兵团、林区、林场、矿区、油田、野外地质队、水电施工基地、远洋捕捞生产船队、海水淡水养殖场、气象台站、盐场、劳动劳教场所,以及国防军工三线等地区定向;农业、林业院校应注意为农村培养农村中学

专业技术课师资。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可面向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山区、边远地区的县,以及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定向;中央部门所属学

校为地处上述地区的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可实行定向。

第二章 定向计划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

(一)各有关部门、地区根据本部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参照历年毕业生分配名额,分别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分学校、分专业的定向需要计划;

(二)学校参照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编制分部门、地区的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其比例不超过年度国家任务招生总数的5%;学校在各省(区)定向招生数(含为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定向数)不得超过在该省(区)招生名额的50%。学校分专业定向计划报国家教

委备案。

(三)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定向部门、地区的需要,综合平衡学校编制的定向招生来源

建议计划,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第六条 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一)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定向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的

5%。

(二)中央部门分学校定向招生来源建议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下达;

分专业定向招生来源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定向地区、行业的需要,确定

适当比例,制订定向计划。本科学校定向比例不宜过大。

第八条 定向生可以安排在定向分配地区招收,也可以在生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

区招收,毕业后到定向地区工作。

第三章 招生

第九条 定向计划是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

优录取的原则,切实保证新生质量。

第十条 填报志愿

(一)各中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应动员考生报考定向招生的志愿,

立志建设家乡,建设边疆,到艰苦地方建功立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高等学校在本地区招收

定向生人数、专业、定向招生及就业的地区等。

(三)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市招生办公室盖章,放入考生档案。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交考生报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一份,定向就业的部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一份,学生及所在学校各存一份。

《定向生志愿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订。

第十一条 录取

(一)高等学校应根据考生填写的定向志愿录取定向生,并在录取通知中注明定向地区

或部门。

(二)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一般与非定向生执行同一录取分数标准,在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该院校录取分数线以下二十分以内择优录取;如仍不能完成计划,学校可以将计划调往考生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招生,或在原

地区招收非定向生。

第四章 在校期间的待遇

第十二条 定向生免缴学杂费。

第十三条 定向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待遇外,还根据学习

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

定向奖学金由接受定向生的地区或部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定向计划确定的名

额设立。

定向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接收定向生的部门、地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

号文件的精神及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的规定拟订。

第五章 定向生在校管理及就业政策

第十四条 定向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按原教育部(83)教学字001号文颁发的《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

地区或部门就业。

第十六条 招生时没有完成定向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在新生中征求志愿,为申请定向奖

学金的学生补办定向手续。

第十七条 定向生毕业后,依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

位考核录用。

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

校缴纳部分培养费。

定向生的服务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年(含见习期1年),服务期满,允许其流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会同毕业生工作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地区所属学校定向计划;向国家教委和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定

向招生生源建议计划;落实并制定定向奖学金发放办法。

第十九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按定向招生计划负责组织报名、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应配合高等学校做好定向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定向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同定向生的联系,制订必要的政策,鼓励吸引他们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部门工作。对定向生的就业,要充分考虑

各校、各专业特点,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安排到能发挥其专长的岗位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度招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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